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凌某某(绰号“阿某某”、“阿肥”),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为广西龙州县**乡**农场**分场**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凌某某帮助越南籍妇女梁某甲租下龙州县**路**号旁边的民房,用于安排越南籍卖淫女在民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同时梁某甲答应每个月帮凌某某还2000多元车贷、付油费以及其他生活开销。2019年12月,凌某某伙同梁某甲组织梁某乙、马某某、冯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越南籍妇女在上述民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并组织越南籍妇女外出卖淫。2019年12月19日凌晨,李某某等四人在龙州县**路**号旁边的民房实施卖淫时被当场查获,一同被抓获的还有梁某甲。次日,公安机关在龙州县龙夏路南百超市附近抓获凌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伙同梁某甲组织越南籍妇女在中国境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佳财
检察官助理 叶 盼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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