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以深、郑某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未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刘以深,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镇**村,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2014年因犯抢劫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7年刑满释放。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琼山区**村**号,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某小区。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郭泽伟,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郑某某父亲委托。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以深、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3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9日22时许,周某某因吴某某欠其人民币700元,便伙同被告人刘以深和许某某(在逃)等共约十三、四个人分开两辆车,到海口市美兰区**中学**水吧找吴某某还钱。到达水吧门口后,周某某发现水吧内一男子像是吴某某,于是众人下车从后备箱拿出砍刀,在水吧喝茶的被害人陈某甲和马某某、郑某某、林某甲、刘某乙五人见周某某等人拿刀冲过来,因害怕而跑出水吧,周某某等人误以为陈某甲等人是吴某某一伙的人遂进行追砍,陈某甲被周某某等人追到并被砍伤,刘以深等人还将马某某等人停放在**水吧门口的四辆电动车砸坏。

    2.2018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和马某某、陈某乙等人为弄清前一天即8月19日晚被人追砍的事找到朱某某(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朱某某告知19日砍其的组织者为周某某。当天20时许,陈某乙开一辆白色本田车载着郑某某、马某某、朱某某和林某乙、陈某丙,马某某携带一支黑色射钉枪,郑某某准备刀具,由朱某某带路,六人一起到海口市美兰区**小学旁的**水吧寻找周某某,陈某丙、林某乙下车先进入水吧,这时提前接到朱某某消息的周某某、张某某和被告人刘某甲等十余人手持砍刀从水吧旁的小巷冲出来围砍陈某乙驾驶的车辆,林某乙、陈某丙便拿起水吧里的凳子冲出水吧与周某某等人打了起来,陈某丙、林某乙被砍伤,当还坐在车上的马某某看到林某乙、陈某丙两人被砍伤时便拿出射钉枪开了一枪吓退了周某某等人,接着马某某和郑某某分别持着射钉枪和砍刀下车,周某某等人见状逃离现场,马某某等人才带着林某乙到医院治疗,而陈某丙在被砍伤后已独自躲藏了起来。

    经鉴定:陈某丙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林某乙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现场方位图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的报案和陈述;

3.证人陈某丁、陈某戊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周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陈某丙、林某乙、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郑某某、刘以深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现场勘验笔录;

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深伙同他人持凶器追逐、任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以深、郑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殴打他人,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刘以深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郑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小李

检察官助理:谢  杨

书  记  员:董新颖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以深、郑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