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宏泽,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7********,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刘宏泽在梧州市万秀区**路**号楼**栋**房中,与被害人钟某某因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刘宏泽一怒之下持菜刀砍向钟某某头部、颈部等部位,在钟某某昏迷倒地后,继续持刀朝钟某某全身乱砍1-2分钟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钟某某全身体表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侧眼睑闭合不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鼻翼缺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小指中远节缺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额部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硬膜下血肿、左额叶脑挫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枕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颌骨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第7-9肋骨骨折和左侧胸腔积气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上肢多处肌腱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尺骨下段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尺神经、尺动脉断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第5掌骨近端完全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上肢多处肌腱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右第3-5指近节指骨近端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综合鉴定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宏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宏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宏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宏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淑娴
检察官助理 张 华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宏泽现被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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