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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吴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3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组**栋**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组**栋**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各自申办了五套对公账户(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司及法人财务印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银行结算卡及U盾等)卖给“程晨”(在逃)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办理书证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6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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