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村**号,住山东省诸城市**村**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村**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翻墙进入诸城市红樱制衣有限公司院内,破坏视频监控后,进入一楼仓库,盗窃电脑主机5台、电脑显示屏2台,价值2550元;盗窃海信牌液晶电视3台,价值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物电脑等;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臧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立功,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青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分别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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