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张家口市经开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怀安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怀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张家口市经开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怀安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怀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4日至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和徐某某先后三次在张家口市经开区第三小学附近、枫墅小镇、经开区领秀城小区、经开区火车南站附近共盗窃六辆电动自行车,其中在经开区枫墅小镇盗窃的一辆新蕾牌电动自行车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264元,二被告后将所盗电动自行车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杜冷丁针剂。2019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和徐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大众POLO轿车(冀G6****)先后三次流窜至怀安县左卫镇金泉小区、景绣小区、解放街小区和景龙小区院内对院内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实施盗窃,共盗窃电瓶十余块。二被告后将所盗窃电瓶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杜冷丁针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被盗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叶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和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和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和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密谋、分工协作,多次密谋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均为主犯。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和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志鹏
检察官助理:张莉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和徐某某现羁押于怀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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