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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鲁某某诈骗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0********,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大街**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镇**村**大街**号。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经事先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通过微信“俪俪上门电话1715813****”、“沫沫”与被害人吴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其妻子被告人鲁某某冒充卖淫小组与被害人吴某某语音聊天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收取包夜服务费、人身安全押金、服装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人民币共计4464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向被害人吴某某退出赃款44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洪中

检察官助理:郭凯民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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