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020年1月16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和投资的情况下,以出卖对公帐户牟利为目的,分别在广州市天河区注册了多家公司,利用注册的公司办理多个公帐户,并先后将对公账户账号、U盾及公司营业执照卖给他人,刘某某获利共计1000元左右。
现已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注册的5家公司和对应的对公账户为:广州清升贸易有限公司,账号684772289877;广州正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738072294638;广州沁洋有限公司,账号726372291091;广州廉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48372292432;广州尚孟贸易有限公司,账号739372293773。
2019年10月,淅川县公安局在办理20191012周奥被诈骗案中,发现该案部分资金流向被告人刘某某所开户的广州尚孟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73937229377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周某某证言;3.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宁
二0二0年四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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