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号,住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7时7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牌号鲁*******轮式拖拉机,在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区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最东侧门口倒车调头,在由南向西左转弯过程中,将行人刘某乙撞倒,造成被害人刘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系因交通工具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俊
检察官助理:李津宁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1516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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