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4198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现住英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0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鄂J*****小型轿车沿S222线由雷家店镇往草盘地镇方向行驶,途经雷家店镇五一村垃圾站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甲撞倒,造成陈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鄂J*****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刘某某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文敏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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