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村**组,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房公司。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小胡埠社区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胡埠幼儿园北约500米路口处时,与沿东西路由东向西左转弯驶入路口的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损、林某某伤。林某某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3月23日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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