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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某,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北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下午3点左右,刘某某驾驶冀G7****号小型轿车在张北县408国道13公里9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毫克/100毫升。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乙醇含量为:88.64mg/100ml。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2现场勘查笔录;

3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

5现场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强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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