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北县**乡**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下午3点左右,刘某某驾驶冀G7****号小型轿车在张北县408国道13公里9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毫克/100毫升。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乙醇含量为:88.64mg/100ml。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2现场勘查笔录;
3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
5现场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强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