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2)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二环主路朝阳门桥南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蕾蕾
检察官助理:秦 腾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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