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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9********,汉族,大学文化,湖北**有限公司销售员,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号**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鄂J4****小型轿车由沿江大道西往东方向行驶,在实验小学路段被设卡检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在事发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9.5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3.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亚辉

检察官助理  汤  冰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号**小区**,联系电话1800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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