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房产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琼海市**镇**小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时16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3****号小型汽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金海路豪兴家具店前路段,琼A3****号小型汽车撞到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琼海市公安局执勤巡逻特警查获。经交警在事故现场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219.5mg/100ml。交警将被告人刘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8月5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87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道路隔离护栏损失费2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学敏
书 记 员:刘博亚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
式:1397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件叁张、证人名单壹
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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