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刘海洋,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2198612037295,蒙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白山乡西城村,现住普兰店区岭前街41号楼3-102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4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洋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50分许,孛兰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有人酒后在交通旅社附近的出租车上闹事,请求出警。民警张军、文职警员丁中一身着警服,驾驶警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海洋带回派出所内,约束性醒酒,被告人刘海洋一直辱骂警务人员,并用脚踢张军腿部一下,用拳击打丁中一头面部两下,致张军、丁中一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海洋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警务人员证件、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急诊医疗手册、谅解书、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军、丁中一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杜德成、田大明、田大玲、曹元成、蔡铭、王铁楣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
辩解:被告人刘海洋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实施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刁君冲
检 察 员:姜广华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840911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材料。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21986********,蒙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乡**村,现住普兰店区**街**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4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50分许,孛兰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有人酒后在交通旅社附近的出租车上闹事,请求出警。民警张某某、文职警员丁某某身着警服,驾驶警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带回派出所内,约束性醒酒,被告人刘某某一直辱骂警务人员,并用脚踢张某某腿部一下,用拳击打丁某某头面部两下,致张某某、丁某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警务人员证件、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急诊医疗手册、谅解书、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丁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田某甲、田某乙、曹某某、蔡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
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实施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姜广华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84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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