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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应危险驾驶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应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2时,被告人刘某某应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318国道自罗田县骆驼坳镇往罗田县匡河镇方向行驶,行至318国道燕儿谷路段时,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罗田县骆驼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刘某某应存在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经民警抽血送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资格查询说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刘某某应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若刚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应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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