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一部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村**号,2019年9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0时43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镇**酒店马路对面看到正在打电话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喝酒了,反抗能力较弱,随即尾随拐入巷道的被害人,将被害人手中的一部魅焰红色华为荣耀8X手机抢走,经鉴定手机价值733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某在抢夺被害人手机时随身携带一把匕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塔娜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