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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68********,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平利县*****组,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5日经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疫情本案于同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上午**时许,负责***村旧房腾退工作的田某某,在被告人刘某某老房子拆旧现场遇到刘某某,刘某某因田某某在对其旧房腾退施工中导致喻某某精神病复发等原因,和田某某发生争吵,用木椽打伤田某某头部,看到田某某拿出手机要报警,遂将田某某的手机抢走,后用木棒打向田某某胳膊、腿部。经安康市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颅脑损伤、眶壁骨折及双侧下肢骨折,均属轻伤一级。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红彬

202031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共25页);

5、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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