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欧某某在位于本市龙华区**冷链*栋*房的深圳市**有限公司上班时,双方因为工作上的问题发生争吵,刘某某用手推了一下欧某某,随后引发两人互殴,刘某某用塑料板击打欧某某的头部,用木凳砸到欧某某的手部,致使欧某某受伤。经鉴定:欧某某左前胸软组织挫伤,左手第5掌骨远端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日11时许,深圳市**有限公司老板以公司处理刘某某与欧某某打架纠纷为由将刘某某叫至公司,刘某某到现场后拒不配合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冷链*栋*房将刘某某现场抓获。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欧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家属赔偿欧某某人民币55000元,欧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某正侧面相片、人员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就诊病历、DR检查报告、CT检查报告、调解协议、谅解书、和解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泽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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