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3********,汉族,高中肄业,经商,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5时许,姚某甲驾驶货车载被告人刘某甲前往陶店送货,途经黄州区堵城镇江北公路东方园林立交桥处与被害人林某甲偶遇,林某甲招手示意姚某甲下车,双方便下车聊天,刘某甲因着急送货催促姚某甲离开,引起林某甲不满,林某甲便辱骂并推了刘某甲一掌,刘某甲便还击,双方相互推搡,被姚某甲拉开后,刘某甲打电话姚某甲的哥哥姚某乙,随后姚某乙(另处)和汪某甲(另处)赶到现场后,便伙同刘某甲围殴林某甲。经黄冈博某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予以执行的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姚某乙、汪某甲、汪某乙、姚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黄冈博某某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唐 钦
2020年9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联系方式1397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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