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85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群众,无业,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武陟县小董乡小董村沁河大堤南侧滥伐欧美杨树43棵,立木蓄积14.2767立方米。
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惠敏
王华磊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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