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祁东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于同年4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窗外,以“钓金鱼”的方式,盗得李某甲放置于屋内的iPhone6、iPhone6S Plus无线移动电话机各1台等财物。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共价值人民币4469元;上址阳台窗户防盗网上提取的手印与刘某某右手中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村**巷**号**房窗外,以上述方式盗得李某乙放置于屋内的iPhone7无线移动电话机及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各1台。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3132元;上址阳台防盗网上提取的手印与刘某某的右手食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村**号**房窗外,以上述方式盗得邱某某放置于屋内的小米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866元;上址客厅西墙防盗网上提取的擦蹭痕擦拭子之一17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刘某某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3.47× 。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号**房窗外,以上述方式盗得师某某放置于屋内的iPhone8、OPPO牌无线移动电话机各1台。经鉴定,上述iPhone8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2483元;上址窗户防盗网上提取的擦拭子之二16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刘某某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6.15× 。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房窗外,以上述方式盗得张某某放置于屋内的VIVO牌、iPhone7Plus无线移动电话机各1台;盗得赖某某放置于屋内的华为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上述VIVO牌、华为牌无线移动电话机共价值人民币3902元;上址卧室外墙墙壁上提取的手印与刘某某的左手中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号**房窗外,以上述方式盗得李某丙放置于屋内的iPad 1台。经鉴定,上址窗户防盗网上提取的擦拭子17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刘某某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3.27× 。
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村**巷**号**房窗外,以上述方式盗得丘某某放置于屋内的内有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钻石戒指各1枚及人民币300元等财物的手提包1只。经鉴定,上述手提包拉链头上提取的擦拭子16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刘某某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5.92× 。
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号**楼窗外,以上述方式盗得高某某放置于屋内的小米牌、魅蓝牌无线电话机各1台及人民币1800元。经鉴定,上址卧室窗户防盗网上提取的擦蹭痕迹擦拭子19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刘某某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24×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搜查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本院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 欣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共四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双面胶、手电筒等物1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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