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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21967********,汉族,文化程度文盲,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2020年7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分别在2020年6月9日、8月23日、8月25日和8月31日窜至金清镇卷桥工业区清化机电**有限公司后门,将事主戴某某堆放在该处的304不锈钢碎屑用蛇皮袋窃走,4次共窃得6袋,经估价,价值为1215元。除8月31日窃得2袋被追回归还外,其余的均卖给他人,2020年12月10日,刘某甲家属赔偿给戴某某791人民币。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辩认照片、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李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中心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贤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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