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6日13时,被告人文安县滩里镇某某板厂负责人刘某某私自接通文安县众鑫生物质供热有限公司蒸汽管道,盗用该厂供热蒸汽,用于某板厂热压机供热。经侦查实验,被告人刘某某共盗用供热蒸汽80.232吨,价值17169.648元。

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文安县众鑫生物质供热有限公司3万元,并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建忠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