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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住山东省东平县**街道**村**号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考试时发答案作弊、考后修改成绩等方法包过药师证考试为由,诈骗张某甲、董某某、于某某、张某乙、段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郝某某等八人52000元。

2、2017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考试时发答案作弊包过药师证考试为由,诈骗焦某某、李某甲夫妻二人16000元。

3、2017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考试时发答案作弊包过药师证考试为由,诈骗邱某某、历某某26000元;2018年7月份,邱某某将刘某某可以包过药师证考试的事情告知了崔某某等人,崔某某等人信以为真,崔某某、展某某、张某戊自行转账给刘某某提供的账户36000元,徐某某、华某某、吕某某、赵某、顾某某、阮某某、徐某某、李某己、孙某某通过邱某某转账给刘某某108000元。2018年,刘某某退还邱某某12000元。

以上案件涉案价值共计226000元。案发后,刘某某家属退还张某甲等人5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召振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收据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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