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2********,汉族,高中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住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被告人刘某甲通过韩某某购得刘某乙回迁房一套,其后将该套房产卖给王某某并签订购房协议;其虚构拥有其他房产的事实,冒用刘某乙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获得房款218500元,后被告人刘某甲下落不明,被害人刘某丙无法与其联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房协议、收到条等;2.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丙对刘某甲的辨认;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韩某某和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聚义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