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河南省长葛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2019年8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9月4日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本人家庭背景和认识长葛市政府部门多名领导,有能力为陈某某安排到长葛市政府部门工作的事实,编造安排工作需打点关系、请客送礼、消费等各种理由,先后骗取陈某某套刷信用卡、申请网贷、银行贷款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其钱财共计1883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4.电子数据;5. 视听资料;6. 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祥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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