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小意”),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至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1日,陈某某在惠安县东岭镇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后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克800元的价格向苏某某(已逮捕,另案处理)购买氯胺酮约3克,并放置在石狮市新国泰酒店一层男厕垃圾桶内由陈某某自取,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
2.2020年4月26日,陈某某在惠安县东岭镇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氯胺酮,后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克800元的价格向苏某某购买氯胺酮约3克,并放置在石狮市新国泰酒店边上的主流台球馆四楼男厕垃圾桶由陈某某自取,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陈某某取得该疑似毒品的透明晶体后上缴给公安机关。经称重,该疑似毒品的透明晶体净重3.23克。经鉴定,该透明晶体检出氯胺酮成分。
3.2020年4月27日,陈某某在惠安县东岭镇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氯胺酮,后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克800元的价格向苏某某购买氯胺酮约3克,并放置在石狮市新国泰酒店一层男厕垃圾桶内由陈某某自取,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手机微信转账截图、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华闽司鉴[2020]毒鉴字第1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知氯胺酮是毒品仍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俊阳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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