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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1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坣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6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与颜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购买毒品。张某某通过微信向颜某某转了600元人民币毒资。后颜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颜某某300元人民币毒资,并转给其上家人民币200元后,带颜某某到其上家处取得毒品。当日22时30分许,当颜某某按照约定携带从被告人刘某某处购买的毒品到东莞市**镇**村**街**号**楼楼梯间与吸毒人员张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伏击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两包分别重0.31克和0.1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4月30日,颜某某表示愿意配合抓捕被告人刘某某。颜某某再次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了300元人民币毒资。被告人刘某某收取毒资后,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其上家购得毒品,并将毒品位置发送给颜某某。后在民警的陪同下,颜某某到东莞市**路**号取走了被告人刘某某贩卖给其的0.33克毒品。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东莞市**镇**路**号**公寓**房的租房处被抓获,民警在其租房内缴获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两包,分别重39.57克、9.33克,经鉴定,两包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另在被告人刘某某的白色越野车中控台缴获白色袋子包装的疑似毒品一小包,重0.24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涉案毒品;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称量取样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2019年1119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及录像光盘八张。

3、量刑建议书壹一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一份。

5、涉案毒品已缴获并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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