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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组,现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同年11月14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新日牌”二轮电动车载儿子张某某,由武穴市龙莲线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花桥镇上屋何某某泄水地路段时,将在道路东侧迎面而来的行人梁某某撞倒,造成梁某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梁某某为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已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复印件、到案情况、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3.(武)公(司)鉴(法)字[2019]134号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2019]WX痕(交)鉴字第207号湖北军安[2019]WX痕(交)鉴字第202号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曹洲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07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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