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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销售假药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单位黑河**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院长。

诉讼代表人胡某某,男,43岁,系黑河**医院院长助理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7********,初中文化,汉族,系黑河**医院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交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黑河**医院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注册资本人民币25万元,公司类型为非公司私营企业。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9月将非正规渠道进购“南五味子”,以每克0.065元的价格购买了1公斤,并将其放进黑河**医院中药房的“五味子”药斗中当做“北五味子”进行销售,售价每克0.45元,共计销售850克,销售金额共计382.5元。经黑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从黑河**医院抽检的“五味子”不具有“五味子”的性状特征(不符合规定),经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的函,认定该批“五味子”为假药。

经侦查,2019年4月1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账户收支明细表,说明材料,破案经过,说明材料等;

2.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黑河市**医院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被告人刘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贲军

2020年6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 案卷材料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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