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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万某某、胡某某、尹某某、刘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河南省襄城县人,住河南省襄城县库庄乡**村。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河南省通许县人,住河南省通许县厉庄乡**村**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河南省通许县人,住河南省通许县练城乡**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河南省桐柏县人,住河南省桐柏县**镇**村**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河南省开封县人,住河南省开封县兴隆乡**街**号。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万某某、胡某某、尹某某、刘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6年12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部门经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万某某、胡某某、尹某某、刘某乙自2015年以来先后加入“1040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分为业务员、组长、主管、经理、老总五个级别,要求参加者以最低缴纳一份人民币3800元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缴纳69800元可直接成为“主管”,按加入先后顺序和缴费数额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刘某甲系老总级别,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宣传等职责;被告人万某某系主管级别,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等职责;被告人胡某某系经理级别,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等职责;被告人尹某某系经理级别,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等职责;被告人刘某乙系经理级别,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2016年7月底至8月,该传销组织七十余人自合肥市转移至宿州市埇桥区,分散居住于宿州市埇桥区金色家园小区、千亩园小区、鹏程小区等处。

2016年8月10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在上述涉传窝点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清理排查统一行动,共清理河南、山东、河北、重庆、新疆、甘肃籍涉传人员74名,抓获五名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录、值日表、通讯录等物证;

2. 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违法前科查询、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丙、黄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万某某、胡某某、尹某某、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万某某、胡某某、尹某某、刘某乙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为名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 姝

代理检察员:徐桂萍

2017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万某某、胡某某、尹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柒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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