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网络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街**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巷**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吴某甲、常某某通过芦某某(另案处理)、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伪造了常某某与吴某丙的虚假结婚证件。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吴某甲、常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通过芦某某(另案处理)、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伪造了常某某与刘某甲的虚假结婚证件,在北京市大兴区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为常某某骗取了京籍户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常某某与吴某丙的结婚证复印件、常某某与刘某甲的结婚证复印件、涞水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2.证人证言:邢某某、巴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常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擅自伪造结婚证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昊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331120****,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31129****;被告人常某某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861289****,保证人:薛某某,联系电话:1850095****;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371844****,保证人:刘某丙,联系电话:1580131****;被告人刘某乙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371670****,保证人:刘某丁,联系电话:1391090****。
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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