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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张某某等拐卖儿童、买卖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未检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5********,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售货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村**号,租住湖北省武汉口区**小区**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楼**村**号**楼**号,租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小区**室。2013年5月3日因聚众赌博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治安处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81********,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租住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0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拐卖儿童罪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告人张某某同居怀孕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在QQ群上寻找需要领养孩子的人,并先后联系到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的被告人林某某及未能生育的周某甲(另案处理)。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福州**妇产医院产下男婴后,让周某甲到福州来抱孩子,要求周某甲支付人民币40000元。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在福州**妇产医院将该男婴以4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周某甲,后周某甲将该男婴带回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家中与其丈夫梁某甲共同抚养,为该男婴取名梁某乙并申报了户口。2019年4月3日,民警解救了梁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一部手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手机截图、送养协议、情况说明、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接收证明、申请书等;

3.证人刘某乙、向某某、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梁某甲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9]1257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

二、买卖身份证件罪

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百度贴吧、QQ群等掌握了以张冠李戴的方式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操作流程后,通过网络分别联系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的买家与愿意转让《出生医学证明》的卖家,并以为待产孕妇支付住院生产费用、路费、住宿费、伙食等为条件,让待产孕妇到福州待产。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让其同居女友被告人杨某甲负责到车站等地接送待产孕妇,在福州市马尾区照顾孕妇生活起居、陪同孕妇到医院产检,住院待产期间负责照顾孕妇。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利用福州**妇产医院入院登记窗口对人证信息审核不严格的漏洞,让待产孕妇以买家提供的身份信息在福州**妇产医院办理入院待产登记手续,孕妇生产完后,被告人林某某将办理好的出院证等材料交给买家,由买家到医院窗口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事后共计收取买家报酬人民币77000元,被告人杨某甲从被告人林某某处获得报酬人民币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在福州市马尾区住处通过网络联系需要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的裘某某(另案处理)以及愿意转让《出生医学证明》的待产孕妇袁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1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至上海接袁某某到福州待产,并照顾其生活起居。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让袁某某以裘某某的身份信息在福州**妇产医院办理入院登记。2018年1月14日,袁某某产下一名男婴。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将办理好的出院证等材料交给裘某某的丈夫杨某乙(另案处理),杨某乙在福州**妇产医院领取了登记名为杨某丙的《出生医学证明》,并支付现金人民币40000元给被告人林某某作为报酬。事后,杨某乙为其领养的儿子杨某丙办理了出生申报。

2.2018年3月间,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在福州市马尾区住处通过网络联系到需要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的石某某、李某甲夫妇(均另案处理)和愿意转让《出生医学证明》的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至福州待产,由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照顾二人生活起居。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按照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的要求以石某某的身份信息在福州**妇产医院办理入院登记,并于当日下午产下一名男婴。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将办理好的出院证等材料交给李某甲,李某甲在福州**妇产医院领取了登记名为李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并支付人民币37000元给被告人林某某作为报酬。2018年4月26日,石某某、李某甲为其领养的儿子李某乙进行了出生申报。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在马尾区**镇**村**号被民警抓获。2019年3月22日上午10时许、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分别在武汉市汉口火车站附近、武汉市口区**送餐店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五部手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手机截图、送养协议、全省境内旅客住宿信息、铁路旅客乘车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袁某某、刘某丙、董某某、杨某乙、裘某某、石某某、李某甲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林某某、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非婚生子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出卖亲生子女;同时二人以由他人支付住院手术费、路费、伙食费等作为相应对价,非法出卖《出生医学证明》,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出生医学证明》系可以用来证明身份的证件,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两张牟利;被告人杨某甲明知被告人林某某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仍提供帮助从中牟利,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瑜

检察官助理:胡敏敏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马尾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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