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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38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儿子朱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皖10/55023五征牌变形拖拉机(载带其父亲刘某乙),沿颍上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违反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得超车的规定,与相对方向朱某乙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正面相撞,造成朱某乙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刘某甲弃车逃逸。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西某某、刘某乙、李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中心、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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