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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260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3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39********,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因琐事在位于兴义市**镇**村**组李某甲家门口相互辱骂争吵,后刘某甲与李某甲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刘某甲将李某甲的腰部打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尹某某、李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资质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  岚

                                  检察官助理:刘明熙

2019年1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兴义市**镇**村**组;

2.本案卷宗1册,补充侦查卷1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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