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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敲诈勒索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424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白水县****村,农民。于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甲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甲以其被某某镇副镇长殴打而某某镇政府不作为,不给其办理贫困户、白水县公安局因越级上访拘留她等理由再次赴北京越级上访,且在北京对白水县某某镇赴北京接访人员某某镇司法所所长刘某某乙以不给钱就继续滞留北京上访为由要挟接访人员并勒索钱财,接访人员刘某某乙迫于无耐,于2018年6月28日自己垫付2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刘某某甲后,被告人刘某某甲才同意离开北京,返回白水。

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甲采用来信的方式向国家信访局办信二司办信八处反映其个人诉求,登记部门对被告人刘某某甲进行告知:被告人刘某某甲反映的问题属于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存疑,且正在复查期限内的情况,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况。请向白水县政府提出复查。被告人拒不接受此告知内容,仍执意越级赴京上访。

2018年8月3日至8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甲再次赴北京越级上访,现任云门村包村干部某某镇副镇长付某某和云门村主任刘某某丙一同去北京接访,再与被告人刘某某甲多次沟通后,被告人刘某某甲再次向接访人员付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整,并称不给钱坚决不离开北京,继续滞留北京越级上访,接访人员付某某被迫无奈,答应被告人刘某某甲的无理要求。在前往北京西站的半途中,被告人刘某某甲多次向付某某索要钱财,并以中途打开车门跳车为手段要挟付某某,付某某迫于压力,只能先给该刘2000元现金,该刘才同意继续坐车前往北京西站。到达北京西站后,在战前广场被告人刘某某甲再次以不给剩余的钱不进站乘车不离开北京为手段要挟付某某,最后付某某将3000元现金给该刘后,被告人刘某某甲才同意离开北京,同接访人员同返回白水。被告人刘某某甲共向镇政府接访工作人员付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5000元整。

2018年9月11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甲仍不接受相关部门的答复意见,再次赴北京越级上访,某某镇政府接到刘某某甲再次越级赴京上访的消息后,派某某镇副镇长付某某和某某镇司法所所长刘某某乙一同去北京接访,被告人刘某某甲又一次仍以不给钱坚决不回白水,继续滞留北京上访要挟镇政府接访人员,向接访人员付某某勒索5000元整。接访人员付某某无力承担如此大的数额,被迫无奈,双方经讨价还价后,刘某某甲向接访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4000元整。在北京西站候车大厅内,被告人刘某某甲坚决声称不给钱不上火车。接访工作人员付某某被逼无奈,只好在候车大厅将4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刘某某甲后,被告人刘某某甲才坐上火车离开北京,同接访人员一同返回白水。

被告人刘某某甲再次向采用递交材料的方式向省委第五巡视组反映其无理诉求,2018年11月8日白水县纪委接到交办问题线索交办单后,成立核查组,就被告人刘某某甲反映的问题线索予以核查。经核查,其反映问题不实,予以了结。核查组于2018年11月15日在白水县纪委向被告人刘某某甲反馈核查结果,该刘拒绝签字。

2018年12月份省委第一巡视组驻白水巡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甲多次去省委第一巡视组驻地以某某镇镇政府不给其办理贫困户;某某镇副镇长侯某某殴打她;白水县公安局因为非访将其行政拘留;白水县纪委做伪证,说她在某某有购买房产等事情为理由上访,省委第一巡视组将刘某某甲反映的问题转交白水县纪委,白水县纪委经过调查并明确答复刘某某甲,并向巡视组做了报告,同意予以了结。但被告人刘某某甲对答复内容不满,为达到她个人目的,仍继续越级进京缠访。2019年2月25日全国两会前夕越级赴京非法缠访,为达到个人诉求,制造社会影响,采用走访递交材料的形式在国家信访总局、公安部、国务院扶贫办公室领导小组及非上访场所中央纪委进行非访活动。后被告人刘某某甲被白水县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白水县公安局依照白水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白信联办函[2019]31号)文件,对被告人刘某某甲越级上访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处罚,于2019年3月3日予以被告人刘某某甲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刘某某甲就同一无理诉求长期缠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程序解决其诉求,多次赴北京越级上访,并分别三次对某某镇政府赴北京接访工作人员以滞留北京上访为要挟进行勒索,共计11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予承认,不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敬宇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伍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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