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刘长岑(别名刘长岭、刘大岭),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刘长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0月27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长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长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刘长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长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井西,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颜井西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1年1月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5月31日释放。被告人颜井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长岑、刘长华、颜井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长岑、刘长华、颜井西于2020年4月至6月间,在东海县**镇、**镇境内,先后实施盗窃作案3起,共窃得力之星牌蓝色摩托三轮车1辆、法系二元猪21头、杜洛克小猪6头,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7800元。其中,刘长岑、刘长华参与全部犯罪;颜井西参与1起,盗窃小猪价值人民币9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长岑驾驶两轮摩托车,载被告人刘长华途经东海县**镇**村被害人蒋某某家北门外,将被害人停放在北门西侧的一辆蓝色摩托三轮车盗走。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该车于2020年9月14日已追还被害人。
2.2020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长岑、刘长华分别驾驶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到东海县**镇东海县**生猪养殖场北侧,翻窗入圈将高建新养殖的21头小猪盗走。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0元。
3.2020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长岑驾驶三轮摩托车、被告人刘长华驾驶两轮摩托车载被告人颜井西,到东海县**镇**村倪某某家猪圈外,翻窗入圈将6头小猪盗走。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9000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刘长岑、颜井西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刘长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归案后, 被告人刘长岑已退赃人民币11500元, 被告人刘长华已退赃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0)张刑二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及安峰司法所出具的证明,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领条、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高某甲、仲某某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倪某某、高某乙陈述;
4.被告人刘长岑、刘长华、颜井西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东价认刑〔2020〕182号、183号、184号价格认定意见;
6.东海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等;
7.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长岑、刘长华、颜井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岑、刘长华、颜井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刘长岑、刘长华盗窃数额巨大,颜井西盗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长岑、刘长华、颜井西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长岑、刘长华、颜井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长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长岑、颜井西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长岑、刘长华、颜井西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检察官助理:潘亚萍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长岑、刘长华、颜井西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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