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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劳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镇**村**队**号。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十月二十五日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2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0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始,被告人劳某某伙同张某某(绰号:某某乙,已判刑)、“马哥”、“阿二”、“四哥”、“阿七”(均未归案)共同出资在北海市海城区**路****内空地开设以“抓龟子”的方式招揽赌徒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俗称“抽水钱”),被告人劳某某及张某某是赌场的股东,李某某(已判刑)负责在赌场做庄,由陈某某、张某以、石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劳某某在赌场内“做数”(收钱、赔钱、收水钱)或放哨。2012年1月7日14时许,公安机关捣毁了上述赌场,当场抓获多名赌徒及李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石某某,并收缴塑料粒子、骰子等赌具。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开设赌场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劳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善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卷,证据目录;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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