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匡仁旺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27号

被告人匡仁旺,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0426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祁东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仁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11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匡仁旺在本市白云区**街**村**巷**号**楼,盗得王某某华为牌手机1台。

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匡仁旺在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盗得张某某为牌手机1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295元。

2020年7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匡仁旺进入本市白云区**街**村**巷**号**房,盗得周某某小米牌手机1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2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匡仁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仁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仁旺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匡仁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匡仁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匡仁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匡仁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 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匡仁旺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