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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元红盗窃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华元红,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曾因盗窃于2013713日被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382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391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31014日被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1111日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313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120日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于2016226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418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于201792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26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于2018727日被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89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31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于2019年7月8日被遂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20年224日刑满释放。因侵犯隐私于2020年4月17被遂昌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20年6月2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20年7月3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追缴1150元本案于2020年9月13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元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华元红行至浙江省遂昌县**街道“**”宾馆门口停车场,将被害人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坐垫内的现金800元窃走,被被害人当场抓获,所窃赃款已归还被害人。

2.2020年7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华元红行至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路**号**幢楼下,通过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牌号为浙KE****的白色轿车内,将该车驾驶室旁储物盒内的现金1150元窃走,后逃离现场。该所窃赃款1150元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9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华元红行至遂昌县**街道**路**号**快递门口路边,通过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牌号为浙K4****的白色面包车内,将该车副驾驶储物柜内现金755元窃走,后逃离现场。该所窃赃款755元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华元红在遂昌县**街道**路**号附近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盛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华元红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元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元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7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元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华元红另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华元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退出赃款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华元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华元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频

检察官助理:谢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遂昌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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