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单位临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32******,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区***路临沂**。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临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
本案由聊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临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负责人以及诉讼代表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临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营销临沂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商品房过程中,该公司总经理李某进(己判决),于2014年6月14日向时任临沂市**副主席兼临沂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小组组长李某某(己判决)行贿300万元;于2015年11月向李某某行贿价值151111元的中脉床垫等物品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中脉保健品(照片)等物证,证人王某根等人的证言,罪犯李某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临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爱华
2020年8月7日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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