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单位河北**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Y,法定代表人某某甲,注册资本5168万元,经营**发区。
诉讼代表人某某甲,女,61岁,河北**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县),河北**管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某某乙通过微信将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购销合同发送给太原市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合同清单明确标明了钢管防腐做法及等级要求,合同总价2124760元。2018年10月4日、2018 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6日,杨某向被告人某某乙提供的河北**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某某(另案处理)个人账户三次转账共计1186420元。关某某随后从天津多家钢管厂购进用于加工防腐管的螺旋钢管,生产完成后未进行任何检测检验,未取得产品合格证的情况下,将生产出的防腐管分两批次发货至太原市尖草坪区呼延水厂,产品价值共计720660元。2019年11月14日,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产品质量鉴定意见:河北**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供货的防腐钢管涂装前未进行任何表面处理,涂层多处开裂剥落,不具备防腐功能,不符合SY/T0407-2012标准要求;可靠性,耐用性差,影响钢管使用寿命,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查终结报告、被告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购销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材料;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意见 【2019】晋质鉴字第3号;
6.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电子卷宗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某某乙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晶
检察官助理:杨亚琳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