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单位丽水**竹木有限公司,注册号:91331126MA********,注册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街道**综合新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柳某某。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庆元县**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单位丽水**竹木有限公司雇用吴某某等8人帮忙做事,因公司经营不善,担任法人代表的被告人柳某某没有钱支付工资,后被吴某某等8人起诉至庆元县人民法院,经庆元县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驻庆元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单位丽水**竹木有限公司需在2020年8月23日前支付申请人吴某某等八人劳动报酬人民币40646元,庆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被告单位丽水**竹木有限公司及其被告人柳某某到期未履行。2020年9月7日吴某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庆元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告单位丽水**竹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且于9月29日对被告人柳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被告单位丽水**竹木有限公司及其被告人柳某某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拒不申报财产,导致庆元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无法执行。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支付了吴某某等8人的劳动报酬人民币406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及情况说明、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营业执照、手机短信截图、拘留决定书;
2.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丽水**竹木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身为丽水**竹木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丽水**竹木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中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单位丽水**竹木有限公司已履行判决、裁定义务,被告人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单位丽水**竹木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柳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珍
检察官助理:叶舒颖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