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干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单位江西省新干县****有限公司,地址新干县**,法人代表刘某甲。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夏**,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63********,系江西省新干县******有限公司原会计,联系方式:1897050****。
被告人朱**,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59********,汉族,小学文化,系江西省新干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街道**巷**号。被告人朱**于2017年11月9日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有漏罪,2019年6月12日被新干县公安局从赣江监狱解回新干县重新审查,现羁押于新干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新干县******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朱**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被告人朱**通过敖**介绍,在新干县开办新干县****有限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被告人朱**通过自称叫李**的人(该人系虚假身份,还未落实具体身份),在北京购进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924515.3元,税款424929.6元;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924461元,税款424921.75元;北京****商贸中心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924461元,税款424921.75元;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4175624.74元,税款606714.75元;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845088.48元,税款849286.39元;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839040.85元,税款848407.61元。作为新干县******有限公司的进项,购买价格按票面价税总额的5.6%支付,但每次自称李**的人给的收取购票款的账户都是不同名字人的账户,上述发票都交由新干县****有限公司会计李某某在新干县税务局进行了认证抵扣,共抵扣税款3579181.85元。2017年-2018年上述北京公司开具给新干县******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被北京市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进项税额转出了2241790.96元,2015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了5143735.08元(两次共计转出进项税额7385526.04元),之后新干县税务局将上述发票犯罪线索移送新干县公安局。
2、2015年5月,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乙为了弥补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缺口,遂联系中间人(暂未确定中间人)表示需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中间人联系上新干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朱**,按票面价税合计额的7.3%的价格购买新干县******有限公司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购买新干县******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价税合计5282695.77元,税额767571.18元。同时为了掩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人为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刘某乙收到上述发票后,交给公司兼职会计唐某乙,被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入账抵扣。
2017年11月9日朱**因在九江市武宁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记账凭证、涉税案件补充移送资料交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银行交易流水、新干县税务局提供的认证结果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李某某、敖某某、刘某甲、唐某甲、刘某乙、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朱**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省新干县**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作为江西省新干县**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346753.0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因前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有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判决,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财荪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朱**现羁押于新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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