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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隆县院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单位兴隆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3******,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街,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兴隆县**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兴隆县**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62********,汉族,高中文化兴隆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兴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兴隆县**有限公司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3月16日、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罪

2007年至2009年,被告单位兴隆县**有限公司法人陈某某安排司机李某某,以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何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张某甲等人名义与该公司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并利用上述虚假购房合同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骗取385.5万元购房贷款,款项转入该公司账户。截至目前,尚有本金321419.49元及利息131713.53元未归还。 

(二)合同诈骗罪

1.2013年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因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不足,向吴某某借款,商定以“大有家园”小区房子作为抵押。2013年6月20日,陈某某以兴隆县**有限公司名义与吴某某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吴某某以800万元价款购买大有家园小区272套房产,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20日,若到期不能还款,将“大有家园”小区272套房产转给吴某某。后陈贺海向吴某某支付了部分利息,2015年初,吴某某与陈某某失去联系

2.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崔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以“大有家园”小区七单元1401、1501、1601房产抵顶借款。借款到期后,陈某某支付了一年利息,未归还本金。2014年7月,经二人商定,陈某某继续借用该款。2015年2月,崔某某与陈某某失去联系。

3.2013年5月25日,陈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张某乙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合同约定以“大有家园”小区1号楼1503、1301、1501、1502室作为抵押。2014年6月3日,经二人商定,陈某某继续借用该款。2013年7月17日,陈某某又向张某乙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合同约定以“大有家园”小区1号楼7单元1603室作为抵押。2014年7月,经二人商定,陈某某继续借用该款。2015年初,张某乙与陈某某失去联系。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用于抵押的上述房产已被售出,所得房款未用于还款。陈某某长期从事期货、证券投资,严重亏损。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1年,兴隆县**有限公司开发兴隆县“**”小区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将建筑工程承包给代某某,代某某组织工人施工。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拖欠代某某等7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774260元。2015年2月12日,兴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支付,兴隆县**有限公司、某某未支付。2016年1月,赵某某支付了上述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周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张某乙、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兴隆县**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兴隆县**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兴隆县**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陈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单位兴隆县**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

                                   

                                   检  察  官:潘丽娜

                               检察官助理:王速更

                                    2020年86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兴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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