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淇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单位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单位住所淇县******,法定代表人关**。
诉讼代表人关**,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219**********,住淇县*****。
被告人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219********,汉族,初中毕业,河南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河南某某油脂有限公司院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1月14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淇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单位河南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以高利息向公司附近农村等地非法吸收社会群众存款,共计吸收174人存款42284488元,现有37634243元存款无法向存款人兑付。被告人关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非法吸收存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据、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2.证人关**、杨**等人证言;3.存款人关**、朱**、张**、朱**、崔**等人陈述;4.被告人关某某供述和辩解;5.账目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永军
助理检察员:王瑞俊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件证据和材料11册,共18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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