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新检检五刑诉〔2020〕16号
被告单位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所在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镇**村,法定代表人、经理倪某甲。
诉讼代表人罗某某,女,出生于1989年**月**日,系福建**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61********,汉族,高中文化,福建**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街道**村**路**号,2000年9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傅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单位福建**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倪某某和江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7月8日、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傅某某、被告单位福建**有限公司、被告人倪某某和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和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和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20年5月9日和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8日和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3月22日、2020年4月25日、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单位福建**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龙岩市新罗区**镇**村**组所租赁的土地上实施土地平整项目,被告人倪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组织开会研究委派该公司副总经理傅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并指派倪某乙协助傅某某进行现场管理,另外被告人倪某某还安排蓝田水泥厂的钩机铲车及工人由傅某某联系进场具体实施作业,作业期间,擅自对基本农田进行挖坑取土,以供填充平整土地时所建堤岸使用,同时在挖掘作业时将挖土过程中采到的黏土矿(总量470吨)运往蓝田水泥厂使用,上述挖掘取土(矿)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层被挖毁,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国土资源局鉴定,被挖毁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为141348.56平方米(21.52亩)。
2018年以来,被告单位福建**有限公司在龙岩市新罗区**镇“七彩蓝田”景区内超出林地审批范围占用林地修建防火隔离带、“英雄宫”、“花海”、栈道等工程。被告人倪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开发建设上述工程。经龙岩市新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英雄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672平方米,通往“英雄宫”的水泥道路非法占用林地面积703平方米,“花海”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166平方米,防火隔离带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206平方米,栈道非法占用林地面积726平方米,以上合计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7473平方米,折合11.21亩,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5587平方米,折合8.38亩。占用林地范围内,原有植被被毁坏,植被不能恢复或难以恢复,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受到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新罗土地分局《关于同意大池雅金村4个2015年土地整理项目立项的通知》、适中林业站《证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到案经过》等多份书证;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福建**有限公司破坏耕地意见书》、龙岩市新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有限公司、被告人倪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土地用途,非法占用耕地面积21.52亩(基本农田)、占用林地面积11.21亩(其中生态公益林8.38亩),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继宗、黄彩霞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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