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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单位神木县**运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G1061082100068980D,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孙家岔镇孙家岔村14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诉讼代表人阮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系神木县**运销有限公司**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神木县**运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经营神木县**运销有限公司期间,在神木县**运销有限公司陕西宝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靖边分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金额约6%开票费的手法,让陕西宝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靖边分公司神木县**运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为:02958593,货物为柴油,规格型号为-10#,数量共计191.94吨,金额共计854707.18元,税额为145300.22元,价税合计1000007.4元。2016年1月份,神木县**运销有限公司将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2018年1月10日神木县**运销有限公司神木市国税局补缴税款14501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集群战役资料、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书、户籍证明、无记录犯罪证明、神木县亿信运输有限公司企业资料、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记账凭证、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单、收据、承兑汇票正面及背书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单、认证结果清单、税收完税证明;2.证人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神木县**运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是直接责任人,亦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

                    检  察  官:温于娇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小区**室。

2.案卷材料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授权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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